香港选举制度的区议会选举

如题所述

香港共划分成18个地区,各设有区议会,就各地区层面事务向政府及立法会提供意见,并无实质行政或立法权力。此外,区议会也会获得拨款,承担及推动本区内环境、康乐文化、社区活动事务等。根据香港法例第547章《区议会条例》,每届区议会任期4年。主权移交后分别于1999年、2003年和2007年举行过选举。
区议会议席分为民选、当然及委任三种。
民选议员由符合资格的地方选区选民,以简单多数制选出自己地址所属区议会选区的议员。区议会选区分界按地区人口而定。按2004年香港人口约680万计算,全港共设有400个区议会选区,而每个选区选出1名议员;换言之,每个民选议席平均代表17,000名市民。所以选举分界就以17,000人为标准,按每区的人口而划分可得议席。而每个选举可以有15%的滑动,以减少因人口流动而造成经常的选区边界改动。
当然议员(exofficio)有27名,是新界9个区内的乡事委员会主席,按乡委会所在的9个新界区议会就任。
委任议员由行政长官委任,最多可委任合共102名代表进入全港18个区议会。1994年,当时港督彭定康推行政制改革方案,放弃行使委任议员制度,当然议员外改为进行全面直选。1999年3月11日,立法会经过14小时辩论,三读通过《区议会条例草案》,为同年11月区议会选举恢复委任议席。政府称此举原意为平衡区议会,让少数社群也能进入区议会,确保他们的声音得到反映;同时可以吸纳更多元界别人士进入区议会。这被民主派议员抨击为谬论、民主大倒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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