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道民法案例分析题,请结合民法原理帮助分析,求帮助!

一、
三、 张某、李某、王某三人分别出资30万元购买了两辆大货车,形成按份共有关系,在某两座城市之间从事货物运输贸易。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了一系列问题,请根据法理分别予以解决:
(1)张某因向丁某借款,将自己对上述车辆的共有份额抵押给丁某,后由于债务期限届满张某无法清偿,丁某申请法院实行抵押权,变卖张某的共有份额以抵债。李某提出愿意受让该份额,张某之父也提出愿意购买该份额。问:共有份额抵押是否有效?若抵押有效,同等条件下谁可以最终取得该转让的份额?为什么?
(2)某日,王某驾驶其中一辆汽车运货途中违章撞到了赵某驾驶的奔驰车,造成严重损失,对此法律责任应如何承担?
二、
某村村民廖某将自己的一块责任田改造成养鱼田,并花了5000元买来鱼苗投放饲养。为了不让鱼从养鱼田的排水口溜走,廖某还编织了一张铁丝网将排水口圈了起来。半年后的一天,同村的两个小孩朱某(12岁)和范某(11岁)一起在廖某的养鱼田边玩耍,将铁丝网拔起扔在养鱼田边。当天下午,同村的张某在廖某的养鱼田上游的池塘里洗澡。因与廖某存在矛盾,张某乘机将池塘的排水口捅开,导致池塘的水流到廖某的养鱼田,然后又从养鱼田的排水口流出。因铁丝网被拔走,廖某养的鱼随水流跑了许多,估计损失11000元左右。
问题:谁应当对廖某的损失承担责任?应当如何承担责任?为什么?

第一题

    张三的抵押行为有效,因为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对自己享有的份额独立地享有所有权,可以不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转让、抵押。在该抵押有效的情况下,物权法本着简化物权关系,促进物尽其用之目的,在该法第101条中规定,按分共有人转让自己的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同等条件一般包括价款、支付方式、担保的同等)。因此,本案中李某为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而张某之父非共有人,不享有此权利。

    该责任由共有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对内按份额比例承担责任。因此应由张某、李某、王某共同对赵某承担责任,如果某各共有人承担的责任超过了其享有的份额,可以再按照份额进行追偿。


第二题

    该案为共同侵权,在本案中,廖某的损失是由于张某将排水口捅开和主谋、范某将铁丝网拔起共同造成的,任何一方的行为均无法单独造成该损害的发生。因此,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2条的规定,在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前提下,各自承担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又因朱某、范某为未成年人,其责任应由各自的法定代理人承担,故应由张某即朱某、范某各自的法定代理人共同承担。

    具体来讲,张某的主观故意更强,且行为危害性更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相比之下,朱某、范某因二人为未成年人,主观恶意较小,且危害较轻,应承担次要责任。(此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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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2-14
一、1、共有份额抵押有效。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权。2、共有物致害,张、李、王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王违章,其他共有人可请求追偿。
二、小孩父母、张某各自承担责任,张某存在故意侵权,应付多一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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