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证,土地的出让和转让有什么区别

如题所述

土地出让即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通过有偿的方式向单位和个人提供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是国家对集体或个体的土地交易;

土地转让即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
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土地出让与转让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主体不同
出让主体:国有土地所有者,即国家,由法律授权的县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具体实施;
转让主体: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

二、行为性质不同
根据物权理论,出让:他物权设定;转让:他物权转移。 

三、转移条件与程序不同
出让条件无限制,签订出让合同,缴出让金,即可办证;转让条件有限制,转让须经申请、审批或补办出让手
续,缴纳税费,方可登记过户。 

四、交易市场不同
出让,一级市场,即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垄断,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表国家通过拍卖、招标、挂牌出让和
协议四种方式出让土地。
转让:二级市场,即符合法定条件的自由转让,采取方式多为出售、交换和赠与。 

五、涉及的费用不同
出让涉及的费用主要是土地出让金和土地证费;转让涉及的费用主要是一些税费(个人所得税、收益税等)。

    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相关规定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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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8-03-31

你好,区别在于:

出让是指土地所有权的部分权能(占有、使用、收益)与所有权相分离而作为独立的财产权。

转让则是作为独立财产权的土地使用权在公民或法人之间的转移。转让有出售、交换、赠与、继承等方式。

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城市规划区内除国有土地外,还有集体所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送。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用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

根据土地管理的有关法规,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但协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外,否则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予以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如果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未获政府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转让房地产必须做到,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要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应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以合法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用途分别确定如下: 

    居住用地70年;

    工业用地50年;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以出让方式取得了土地使用权,但未按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的,或成片开发土地未形成工业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共有土地但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权属有争议的,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等,其土地使用权都不得发生转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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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13-09-22
出让土地是已经缴纳了土地出让金的土地,是可以上市交易、转让的土地后者就没有,也不能转让、出售!
第3个回答  2013-11-02
有很大的区别。所谓土地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出让给个人或单位使用,个人或单位缴纳土地出让金。出让方只能是各级人民政府,土地部门具体负责。所谓转让是指单位或个人将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他人,这个转让价格双方可以协商。
第4个回答  2013-09-22
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权出让(land user granting)
  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须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土地使用权才能出让。
  土地使用权出让有招标、拍卖和协议转让三种方式。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  土地使用权出转让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签订转让合同。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者通过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使用年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第二十四条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市场价格不合理上涨时,市、县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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