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题

1、某市A机械厂1998年12月经过介绍人刘某介绍,向某市B铸造厂订制车床主构架100套,单价3万元,总价款为300万元。B厂为争取今后的业务发展,与A厂厂长协商一致,在订货合同上订明,B厂给予A厂10%的优惠。1999年1月15日B厂依照合同履行义务,发货至A厂;A厂依照合同通过银行转帐支付了270万元贷款。B厂也作为营业收入的抵减项目记了帐。为酬谢介绍人,B厂付给刘某“好处费”2000元;A厂向刘某支付“介绍费”1000元。两厂又分别将“好处费”、“介绍费”支出入了帐,并代为扣缴了刘某的个人所得税。试问:
(1) B厂与A厂的“优惠”约定属什么性质,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什么?
(2) 两厂向刘某支付“好处费”等属于什么性质,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为什么?
(3) 试说明在上述行为中,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的区别。
2、某市一对青年夫妇将一套高档全毛服装送到该市某洗染店干洗。数日后去取衣时发现白色服装染上了两大块污渍,污渍正处衣服前襟,影响了整套衣服的美观,而且全毛的面料经洗后竟毫无全毛质感,板结发硬。这对夫妇要求洗染店赔偿。洗染店经理承认由于操作人员有过失而造成污渍和面料板结,但赔偿的数额只能是洗染费40元的2倍 。顾客不满意,未接受此赔偿金额。经理出示洗染凭证上的字样说:“我们有约在先,凭证上早就规定造成损失最高赔偿费就是干洗费的2倍,凡洗染店均如此规定。”
问题:
⑴洗染店凭证上的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⑵该行为是否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什么?

(1)\(2)两问均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均明确入帐。
(3)问自己去搜吧

2.
(1)约定无效。属于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合同法》中有规定的。
(2)也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规定“经营者不得已大厅告示等任何方式规定对消费者不利之条款,否则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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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6-18
1.有效。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处代表公司处理事务,至于甲公司的股东会议规定,只是一种对内具有拘束力的决定,第三人不知情的,有理由相信董事长的行为并与其订立合同。
2.成立,因乙公司经营状况恶化,甲公司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中止合同。
3.可以。甲由于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而乙公司未恢复履行能力或是提供担保,故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4.不可以。留置权的行使条件之一是在已占有财产,而未交付的情况下,本案中机床已被甲公司提走,故丙公司不能行使留置权。
第2个回答  2007-01-05
1不属于,订货合同上明示的,并且价格并非显著过低
2商业贿赂,典型的不正当竞争
3是否侵害法所保护的利益,经济法属于社会法,其中的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是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秩序,破坏秩序和合法合理利用市场规则只见的界限就是问题的界限

1无效
2不得使消费者承担过多的义务,不应为自己过度免责
第3个回答  2015-08-23
案例:
北京市某食品商店(以下简称甲方)与该市某食品厂(以下简称乙方)于2007年12月10日签订元宵购销合同。合同约定,2008年2月10日乙方向甲方出售元宵200公斤,由乙方送货至甲方并结清货款。1月15日乙方将合同约定的200公斤元宵送到甲方。由于距元宵节尚有近一个月的时间,元宵难以马上销售,且元宵又不易保管,甲方遂拒绝接受乙方送来的元宵。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并诉至人民法院。
(1)甲方拒绝接受乙方送来的元宵是否有法律依据?依据是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
分析:
(1)甲方拒绝接受乙方送来的元宵是有法律依据的。我国《合同法》第71条第1款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按该项规定甲方可以拒绝接受乙方的履约。因为乙方的提前履行,会给甲方造成增加保管标的物的负担,加大其不必要的成本,损害甲方的利益。
(2)《合同法》第71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依上述规定,本案可以做如下处理:乙方将元宵拉回,其费用自理。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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