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0-08-13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首先考察,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到员工提起仲裁之日起是不是长达一个月之久;如果还不到,员工不能要求支付双倍工资;
其次考察,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部分地区出现判例显示,双倍工资主张存在一年的诉讼时效问题,也就是说,如果从2008年1月1日建立劳动关系,2月1日起应支付双倍工资,但劳动者一直没有提出主张,到了2009年1月1日,视为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相应的,从2009年3月1日起,不能再主张2008年2月的双倍工资,依此类推。
还有一种情况,曾经签订过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部分地方支持双倍工资主张,部分地方认为若从用工之日起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才可要求支付双倍工资
并请律师介入,帮助寻求相应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