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没成立业委会,可以解聘物业公司吗?

如题所述

1、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在前期合同未约定期限又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无法实现业委会与与新物业企业签订物业合同,因此无法依据物业条例确定合同终止。
2、但是,在以上情况下,物业条例另有规定:
(1)第六条,规定了业主的权利,“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2)第十条,“只有一个业主的,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也就是说,业主可以联名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提出质疑,也可以在不成立业主大会的情况下履行业主大会职责,并提出解除合同。
3、其实,如果作为物业公司,应该考虑物业的实际情况,不管是住宅小区还是商务楼,随着时间的推移,物业呈现递增折旧,也要充分考虑成本投入及潜在风险。根据法律要求,可以在做好告知义务、现场存证等工作后,合理撤出。

物业服务合同在本质上属于委托合同的一种特殊形态但基于其内容上的独特性,又不能完全适用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则。本条仅赋予作为委托人的业主以单方任意解除权,物业服务人作为受托人并不享有任意解除权。主要理由在于,物业服务事项涉及服务区域内的公共秩序维系,关涉群体性的业主团体、物业使用人的公共利益,故不宜赋予物业服务人以任意解除权。

业主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应当遵守《民法典》第278条规定的程序: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解聘决定作出后,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的定的期限或者本条规定的期限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不过,通知的期限和形式属于解除权行使的程序规则,业主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的,不影响解除权行使的效力,但是,物业服务人可以主张因此遭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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