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不动产抵押权新规定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动产抵押权的规则是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在抵押合同生效的时候设立,如果没有进行抵押登记,则不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且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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