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管制器具,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罚款20,提出行政复议后,罚款机关联系,希望本人撤销复议,他们撤销处罚,并清除内部网上的行政处罚记录。
请问这个合理吗?
写了一个撤销行政复议申请,然后退了20给我。
你所提到的“行政复议期间,处罚实施机关要求撤销复议、同时他们取消处罚”的做法,应该是合理的,也是合法的。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在《行政复议法释义》中对上述第二十五条作了解释:被申请人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即主动撤销或者变更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对此表示同意并申请撤回复议申请。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发现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主动撤销或者变更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因此而不再受处罚或能够接受变更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撤回复议申请。
因此,当时对你的“处罚实施机关”已认识到“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在行政复议期间,可以和你积极沟通并达成谅解的,你作为行政复议申请人也同意的,可以撤销行政复议申请。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