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企业长期不上班人员根据劳动合同法应该怎么样处理

如题所述

希望对你有帮助  辞职是否发给经济补偿金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 对国有企业富余人员申请辞职的(必须是原固定制职工),按国务院第111号令《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职工可以申请辞职。经企业批准辞职的职工,在办理手续时,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富余人员指国有企业中,虽然和用人单位保持者劳动关系,但是却没有实际工作岗位的职工。) 老职工正常辞职的,也就是用人单位没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辞职的,仍按1981年国家劳动总局(81)劳总劳字83号执行,不发给辞职补助费; 对于劳动合同制职工辞职的,应履行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是否发给生活补助费可以按劳动合同的约定办理。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加班的,应该按规定支付百分之一百五到百分之三百不等的加班工资,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提起劳动仲裁。我国《劳动法》对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规定的是六十日,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在用人单位没有拒付或劳动者没有实际追偿的情形下一般是保护一年的加班工资,你可以要求该公司支付一年的加班工资,十年的加班工资是很难得到支持的。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对于劳动者辞职的,除非是被迫辞职的能得到经济补偿金,否则是不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被迫辞职包括: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并可支付赔偿金。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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