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吗?

如题所述

1、《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村民委员会的“管理”职能,虽然是一种法定职能,但法定职能不等于行政职能,法律法规对于权利的规定,也并不都是对于“行政权力”的授权。国家对仲裁机构制定了《仲裁法》、对公证机构制定了《公证暂行条例》、对律师事务所制定了《律师法》,《土地管理法》对村内村民小组也规定了其对土地有经营管理职能。仲裁机构的仲裁行为、公证机构的公证行为、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行为、村内村民小组对土地的经营管理职能均是法定职能,但仲裁行为、公证行为、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服务行为并不纳入行政审判范围,村民小组也未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被提起过行政诉讼。由此可见,以“法定职权”和“法律法规的授权”来论证村民委员会可以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理由不能成立;

2、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其规定的是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工作的情况。既然是“协助”,那么在此类工作中,从事该工作的显然“主要”是人民政府,而不是村民委员会。在“协助”人民政府工作的情况下,村民委员会的职权体现为政府职权,所以,国家对此时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行为视同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并以贪污受贿罪对其定罪。在逻辑上,不能以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中对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成员在“协助”人民政府工作中的身份定位,来推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成员在所有村务活动中有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也不能以此推定村民委员会有了类似国家行政机关的地位,这在逻辑上推导不出。村民委员会在独立工作而不是“协助”人民政府工作的情况下,其行为显然与政府公务行为无关,其组成人员此时的“贪、贿行为”,不能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进行定罪。因此,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为依据认为村民委员会可以作行政诉讼被告的理由也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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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1-09
不可以。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的自治性组织,不属于国家性质机关,所以不能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第2个回答  2013-11-09
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赋予村民委员会对本村的土地及其他事务有“管理权”,村民委员会对本村事务的管理是一种“法定权利”,村民委员会应视为法律法规职权的组织,因此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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