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房面积差3% 法律规定

如题所述

大部分商品房销售的都是期房,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房屋还没有实际建设完成,所以合同签订的时候双方约定的是通过建筑设计图纸测量出来的面积,而通过建筑设计图纸测量出来的面积与实际施工完成之后,根据建筑物实际测量出来的面积,会有一个合理范围内的面积误差。合理的建筑误差是任何一个楼房项目都会存在的情况,因此合理范围内的误差,法律是允许的,并不构成开发商的违约行为,在合理范围以内应当据实结算。但是超出合理范围以外的,开发商为了获得更多的利益随意增加的建筑面积,法律是不允许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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