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成都市龙泉驿区的一名普通农民,由于年富力强,一边做农活,一边在当地小镇上经营一个小店谋生活。2010年8月7日上午由于要骑电瓶车进城,才发现前一天晚上停在小区内的价值约2500的电动车被盗。由于本人每月都按时缴纳物管费和停车费,所以立即向物管方(四川维卡城物业)告知电动车被盗事实,而物管方当时拒不承认当晚该电瓶车停在小区内。在本人向当地派出所报警后,通过阳光花苑大门附近的天网监控,证实本人的电瓶车于8月6日20:03由小区大门这一唯一的出入口停入小区,并于当天22:05被不明身份的可疑人物盗走。(以上经过警方的监控和笔录,并且本人有物管公司代表、当时值班门卫和本人三方签字和盖有手印的事实证明材料。)
在承认这一事实的前提下,物管方推说听派出所的解决方案再说,而在认定负有责任之后,又推说8月9日到公司解决,到了约定时间,该物管公司(维卡城物业)经理先说要么赔半价,要么赔个二手车,本周五之前可以解决;到了8月10日,又钻出个总公司总经理助理(李扬,音译)说,该物管公司是大公司,物管方分文不赔,但公司考虑到你是弱势群体,只是出于人道主义,援助500元,还说这些事情遇得多了,并且威胁说:人道援助你500,你不要就算了,公司花了几万请了3个律师,不怕你去打官司,到时候拖你两三年,拖都要把你拖到来不起,还说,就算你打赢了官司,我们可以不服判决不停的上诉,到时候律师费你都付不起!这样欺负弱势人群,简直就是一种有意仗势欺人!
考虑到总经理助理的威胁,我确实担心律师费的问题,因此与当日请当地的同安街道圣南社区相关部门出面调解,可是物管方不知出于什么原因,拒绝到场,并提出到了这个星期五看有没有人,有没有时间再陪到你去闹嘛。
在此,作为您的辖区内的老百姓,希望您能主持公道并监督执行落到实处,因为这个事实证据充分明确,法律关系明晰,而物管方盛气凌人,仗势欺人!
经过以上事情之后,下面我是的几点想法和建议:
1.本人的电动车都是放在物管公司明确指定的收费服务地点并有专人看管,这次也不例外;
2.电动车停在指定地点,出入一直没有给任何凭证或号牌;
3.不论是各种车辆还是人员的出入,门卫几乎从不盘查和阻拦,形同虚设;
4.而小区内也没有任何监控设施;正是由于物业管理的松懈给小偷造成了可乘之机;
5.物管方在得知本人的电瓶车被盗之后,一直拖延,不报案,报案后不配合,协商解决又倚强凌弱,社区出面协调又拒不出面或故意拖延,甚至公然扬言等着打官司然后慢慢耗时间来拖垮我这样的弱势群体。
一部电动车对很多人来说可能微不足道,但对于我一个普通的半农半商的农民来说,不但是我的奢侈的交通工具,更承载着我未来的希望,电动车自行车被盗不是个案,希望广大网友提供索赔方法!万分感谢!
原图相见空间相册:
http://hi.baidu.com/ak471024/album/item/efb5db12cb949492f6039e35.html
收据写明是停车费,但是现在物管公司辩称为占道费
一、赔偿问题:
1、如果业主与物业签订物管协议,那么物业有责任赔偿;
2、如果业务未与物业签订物管协议,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物业管理公司没有为业主看管车辆的义务,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丢失电瓶车的业务做法:
可以先与物业沟通,是否签订物业服务协议,如已签订即可通过法律手段维权;如未签订,物业无需赔偿,那么可与物业私下协商。不支付物业费的凭证就是业主与物业签订的服务协议。
扩展资料:
案例:
电动车小区被盗,业主告物业
王先生家住海口一小区,他每月均向物业缴纳20元电动车车辆保管费。去年7月4日,他用旧电动车置换了一辆价值3008元的新电动车。
同年8月12日,他把刚骑了一个多月的新电动车停在小区楼梯口,却在次日凌晨被小偷大摇大摆地推出大门骑走,其间保安既未核实陌生男子身份也未对电动车进行登记便放行。王先生认为物业未尽到保管义务,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索赔4380元。
一审判令物业担全部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王先生已向一物业公司按时缴纳了电动车辆保管费,物业应当按照约定提供车辆保管义务。一名非小区住户的陌生男子将王先生的电动车推出小区的大门骑走,而该物业公司保安人员却未核实其身份并未对其所骑车辆进行任何登记。
因此造成电动车丢失的损失应由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王某购买电动车共花费3008元,一审法院判该物业公司向王某赔偿电动车损失3008元。
宣判后,该物业公司不服判决,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诉,称小区共有两个电动车停放点,物业公司曾多次张贴《温馨提示》,请车主将电动车、自行车放在上述两个地点。
切勿将车辆停放楼梯口等公共区域,以免车辆丢失。而王先生将电动车停放在小区楼下楼梯口丢失,因此物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审判令业主承担70%的责任
海口中院认为,王先生是一物业公司管理的小区住户,他向该物业公司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及电动车辆保管费,双方存在事实物业服务合同关系。该物业公司在人员、车辆出入登记方面未履行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未尽到相应的安保义务,应对王某电动车被盗造成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由于王先生未将电动车放在物业指定停车处,自身存在过错,应对其电动车被盗造成的损失承担70%的责任,原审判决对部分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予以纠正。近日,海口中院作出判决,判令物业向王某赔偿电动车损失902.4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物业管理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 业主电动车小区被盗 状告物业索赔43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