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2009年8月8日原定的婚礼,因为政府要召开大型体育赛事,要封闭所预订酒店前的道路(封闭时间约上午7点-中午12点),导致婚礼无法正常举行,婚礼要延期,但延期时间未定,但在接到上述通知前已经与婚庆公司签订了婚庆服务协议,现因政府封闭道路原因无法举行婚礼,想与婚庆公司解除合同,但婚庆公司让我支付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另我与婚庆公司没有签订正式的合同,只是婚庆公司出具了一个服务内容的书面收据(标有婚庆的服务项目\预交押金\婚庆费用总额),上面没有标注双方权利义务,也为表明如违约,需要赔偿多少!
问题1上述理由是否是人力不可抗拒因素?
问题2向婚庆公司支付违约金是否合理?
问题3与婚庆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属于合同吗?如果属于合同,属于那种合同分类?
问题4如果不向婚庆公司支付违约金,应当怎么自我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