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

1、中国某公司向科威特出口冻北京鸭200箱,合同规定,屠宰鸭要按伊斯兰教的用刀方法,货到科威特后,冻鸭外体完整,颈部无任何刀痕,进口当局认为违反伊斯兰教的用刀方法,因此科威特的进口商拒绝收货,并要求退回货款。请问科威特进口当局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2、我公司出口一批冷冻鱼,7月16日接到通知行转来的一张信用证简便通知,简便通知中声明了L/C号码商品的名称,数量和价格等项目,并说明详情后告,我公司收到简便通知后急于出口,于7月20日按简便通知中规定的数量装运出口,在制作单据时受到了通知行转来的一张L/C证实书,证实书中贵的那个的数量与简便通知中的数量不符,问:我方应用信用证证实书的规定还是简便通知书的规定制作单据?他们之间存在的差异应如何处理?

3、我国出口一批货物,付款方式为D/P30天托收(此处不知表达是否有误)汇票及货运单据通过委托银行由国外代收行后买方进行了承兑,但货到目的地后正好行势上涨,于是付款人出具了信托收据,向银行借得单证,货物售出后买方倒闭,问我方于汇票到期时能否收回货款?

  1.进口商有拒收货物和要求退回货款的权利。因为:
  (1)品质条件是合同的重要条件,如卖方交货品质违反合同,将承担损害赔偿或/和撤销合同的责任。本例所涉及的品质纠纷,超过通常发生的品质纠纷案件,因该合同买卖的冻北京鸭不是供应普通消费者,而是供应伊斯兰教徒食用的。对冻鸭的品质要求,不仅要符合合同规定的“带头、翼、蹼、无毛,一级品,每只最小重量为2公斤”的要求,而且要求“需要由伊斯兰协会出具证明,证实鸭是按照伊斯兰教方法用刀屠宰”。但是,本例卖方所交的冻北京鸭在颈部未发现任何刀口的痕迹,这显然违反了伊斯兰教的用刀方法(Islamic Rites by Knife)。由于卖方交货的品质,违反了买方所需的特定用途,这是一宗重大违反合同的行为。因此买方拒收货物,并要求卖方退回货款,是正当的权利。
  (2)这个案件,不仅涉及商品品质问题,而且有可能涉及违反当地的公共政策,伤害对方宗教感情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可能转化为政治纠纷,后果是十分严重的。在本例中,由于中国公司发运货物时,把普通冻鸭误认为是特殊用途的冻鸭,因而造成上述违反合同的严重后果。
  (3)出口商在向国外推销商品时还应当十分注意当地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使自己的商品适合当地的消费习惯和特殊要求。伊斯兰教徒不吃猪肉是人尽皆知的,但是,他们吃牛、羊、鸡、鸭等禽畜,也要按伊斯兰方法屠宰才能食用。销往其他地区的冻鸭,一般要求外体完整、洁白、无毛。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一般从鸭的口内进刀,以保持外体美观完整。但是,这种方法对伊斯兰地区却不适用,他们传统的屠宰方法,不仅在鸭的颈部动刀,而且要由伊斯兰教长老动刀,在用刀前还要念一段可兰经。如果我们把颈部无任何刀痕的冻鸭交给对方,对方仅从颈部无刀痕这一点,就可以认定不是用伊斯兰方法用刀的。因此,在推销中注意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也是十分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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