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小区停车位的规定

如题所述

1.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在法律上属于业主共有,但若属于城镇公共道路则除外。
2.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一般归业主共有,但若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明确归个人所有则除外。
3.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均属于业主共有。
4.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和车库的所有权,应由业主通过出售、附赠或出租等方式协商确定。
5.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归业主共有。
6.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和车库,应优先满足业主的需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至第二百七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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