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建房需要办哪些手续

如题所述

农村宅基地建房需要办理的手续如下:
1、建房户填写《农村个人建房申请审核表》;
2、村委会签署意见并盖章;
3、镇政府初审、公布初审意见;
4、县级机关审批;
5、县国土资源局核发许可证;
6、镇政府查验;
7、建房户申请竣工验收;
8、镇政府核发竣工验收合格证;
9、建房户申请房地产权利登记;
10、领取产权证。
宅基地建房的审批流程:
1. 提交申请:向村委会提交宅基地使用申请书;
2. 村委会审核:村委会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用地情况进行初步审核;
3. 土地测绘:委托有资质的土地测绘机构对宅基地进行测量;
4. 公示:将宅基地使用申请公示,征求村民意见;
5. 乡镇政府审批:村委会审核无误后,将申请材料上报乡镇政府审批;
6. 土地管理部门审查:乡镇政府同意后,上报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查;
7. 规划部门审批:土地管理部门审查通过后,提交规划部门审批建房方案;
8. 颁发证书: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审批通过后,颁发宅基地使用证和建房许可证;
9. 办理建筑许可:持宅基地使用证和建房许可证到建设部门办理建筑许可手续;
10. 施工:获得建筑许可后,可以开始建房施工。
综上所述,农村宅基地建房需要经过填写申请表、村委会意见、镇政府初审、县级机关审批、县国土资源局核发许可证、镇政府查验、竣工验收、核发合格证、房地产权利登记和领取产权证等一系列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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