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每年支付的设备维修费需要计入使用权资产吗?

如题所述

一、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处理原则
  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处理原则是:后续支出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按资本化的后续支出处理;后续支出不能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按费用化的后续支出处理。在具体实务中,对于各项后续支出,通常的处理方法是:
  固定资产修理。经常性的维修,通常不满足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按费用化的后续支出处理,应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费用。不得采用预提或待摊方式处理。
  固定资产改良。改良固定资产通常能满足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按资本化的后续支出处理,应在发生时计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
  混合型修改。如果后续支出不能区分是固定资产修理还是固定资产改良,或固定资产修理和固定资产改良结合在一起,则企业应当判断该后续支出是否满足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如果满足了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后续支出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否则,后续支出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
  固定资产装修。如果满足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装修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并在“固定资产”科目下单设“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在两次装修间隔期间与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如果在下次装修时,与该项固定资产相关的“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仍有账面价值,应将该账面价值一次全部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修改。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装修费用等,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按资本化的后续支出处理,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不能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按费用化的后续支出处理,计入当期损益。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装修费用等,应在两次装修间隔期间、剩余租赁期和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三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
  经营租入固定资产的修改。经营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装修费用等,不论是否满足固定资产确认条件,均按费用化的后续支出处理。费用较少的维护或装修等费用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费用较多的装修或改良等支出,在停工装修或改良过程中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装修或改良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交付使用时,再转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并在剩余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摊销计入每期损益。
  二、资本化的后续支出
  资本化的后续支出是指“与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有关、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扣除”,以避免将替换部分的成本和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同时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果企业不能确定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可将替换部分的成本视为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
  企业固定资产发生资本化的后续支出时,首先应将相关固定资产的原价、已计提的累计折旧和减值准备转销,将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并停止计提折旧,发生的支出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待工程完工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从在建工程转为固定资产。并按重新确定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例1】某公司2004年12月自行建成了一条生产线,建造成本为600000元;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预计净残值率为固定资产原价的3%,预计使用年限为6年。2007年1月1日,由于现有生产线的生产能力已难以满足公司生产发展的需要,但若新建生产线成本过高,周期过长,于是公司决定对现有生产线进行改扩建,以提高其生产能力。20×7年1月1日至3月31日,经过三个月的改扩建,完成了对这条生产线的改扩建工程,共发生支出280000元,全部以银行存款支付。该生产线改扩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后,大大提高了生产能力,预计将其使用年限延长4年,即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假定改扩建后的生产线的预计净残值率为改扩建后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的3%;折旧方法仍为年限平均法。为简化计算过程,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公司按年度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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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1-09
承租人每年支付的设备维修费需要计入使用权资产吗?
双承租人产生的原因

二、当前双承租人模式不合规的原因分析

三、重构双承租人模式

四、双承租人模式法律风险分析

1、双承租人产生的原因
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为了避税、投标、规避制裁、并购等原因会开设多家公司,这些公司之间形成母子公司关系、一般关联企业关系或同一投资者控制但法律意义上毫无关系。

另一方面,一些经营者把自己不用的设备出租给其他公司使用。还有一些人把朋友的公司的设备、来路不明的设备,租来的设备,当作自己的设备试图去融资租赁公司套取融资款。

因此产生双承租人现象。



为方便分析,现构建典型双承租人案例如下:

老板张三开设有A公司和B公司。因为A公司资金充足且缺少大量进项税发票,故由A公司购买设备,交给B公司免费使用。现B公司计划找融资租赁公司融资。融资租赁公司业务调查后发现:设备是A公司购买的,B公司在使用。

2、当前双承租人模式不合规的原因分析
当前,融资租赁公司处理的双承租人的基本模型如下:

A公司和B公司共同作为买卖合同的出售方,且共同作为融资租赁的承租人参与融资租赁交易。

上述模型确认了二个事实:A和B对物共有所有权;A和B共同承租使用租赁物。

上述模型是错误的,理由如下:

1)行业监管要求权属清晰

当A和B对物共有所有权时,会造成产权不清晰。

《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20)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应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的租赁物为载体。租赁公司不得接受已设置抵押、权属存在争议、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

2)物的所有权属于A公司

A公司购买物,将物的购买发票入账抵押税金,将物作为固定资产入账,这说明物的所有权归属A,而非和B共有;若和B共有,则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3)B公司拥有使用权

A将入账的物交给B公司使用,B公司拥有对该物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

4)固定资产的不可分割性

一般而言,公司采购物列入固定资产,只可入一家公司的固定资产清单,不能共同或按份入两家公司的固定资产清单。

有些存货是可以分割的,例如分别制造电脑屏幕和电脑主机的工厂,分别持有电脑屏幕存货和电脑主机存货。但当屏幕和主机拼在一起出售给终端用户后,存货就变成了终端用户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是不可分割的,不能说A公司购买电脑屏幕,B公司购买电脑主机,然后二家互借屏幕和主机,这严重违背常识。



3、重构双承租人模式
双承租人模式是现实存在的经济现象,目前部分融资融租赁公司的双承租人模式不合规,为适应经济的发展,就需要重构双承租人模式。

重构双承租人模式如下:

1)转租赁模式

A公司作为出售方、承租人同出租人签订《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A公司转租赁给B公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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