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说法是对举证这件事的错误理解,举证并不是单方面的,而是双方都有举证的责任与义务 ,扶老人的人要举证自己确实不是撞倒老人的人,而被扶的老人可以举证证明自己是被扶起他的好心人撞倒的 ,这种事情的纠纷还是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被扶的老人如果要指证扶起者是肇事者,那就应该自行提供证据,而不是让扶起者找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
民事诉讼采取的是优势证据原则,就是说,谁的证据充分 ,法官就相信谁 。简单说就是,想要证明自己的主张是正确的,那么你提出的证明实时能够达到70%以上的话,那你的证据就是有效的,成立的,反之就是不成立是无效的。那么为什么在很多这类事件中,扶老人的好心人会被诬陷呢?这不仅是扶人的好心人这时候大多比较激动,而现场处理事件的警察在处理的时候比较草率,这就给自己留下了很多对自己不利的证据。
现在社会上流传的一种有些可笑的做法就是,在扶老人前先录像,然后再扶老人,其实这种做法并没有实质性的作用,这只能证明你扶老人了,但不能证明你没撞倒老人,还有一些人在事故现场找目击证人,证明自己的清白,其实做理想的做法是,你认为我撞人了,你把证据拿出来!应该让对方来证明他自己的主张,至于扶老人的好心人要拒绝承担自证清白的责任,让被救者承担举证不明导致的败诉后果。
所以说,谁主张谁举证并没有反过来, 至于扶老人的好心人也要保留相关证据,记录证人的联系方式 ,为自己日后维护权益保留证据材料。对于真的被法院判定承担事故赔偿责任,那就应该坚决上诉 ,由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