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问题
小郭于2008年6月27日与一家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年,同时约定试用期为2个月,试用期工资为1500元,转正后的工资为1800元。但在小郭工作到2008年8月25日时,该公司以小郭无法胜任工作为由,单方提出与小郭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否可以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律师解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所以,对于该公司来说,只要证明小郭在试用期内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比如说不能胜任工作的),即可以与小郭解除劳动合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否可以随意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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