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时间突发脑出血能算工伤吗?

我爸爸在私立驾校上班,当教练,在上班教学途中突发脑出血,当时没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买任何保险,工作已经有两年了,现经过抢救脱离危险,但已丧失劳动能力,请问这样的情况能算工伤吗?能得多少赔偿呢?
没有劳动合同,但是能够证明有劳动关系的.希望懂法律的朋友们帮忙,感谢.
能不能证明是在工作当中造成的脑出血疾病,那怕不好证明啊,要去哪找证明呢?而且当时是脑血管瘤爆裂,平时没有高血压什么的原因..是很突然的!现在医药费用用了八万,是不是可以问单位全报销?或者是算病假,该发多久的生活费?还有当时我爸在单位也入了2万五的股金,当时入股是口头协议.只是交了钱入股,没有股权证什么的.后来生病在医院,在单位借了4万块钱,<全部写借条>作为医疗费用.他说单位没钱,当时也就口头协议说退那2万5的股金治病.现在能不能算退?

不算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主要是“受到事故、意外伤害或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因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您父亲的情形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情形,也不属于视同工伤的情形。因此作出不予工伤的认定。

扩展资料:

工伤认定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_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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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09-02

不算工伤。

按照国际劳工组织和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定义,是指职工因为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危害。驾校教练教学中突发脑溢血,是突发疾病,不算因为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也并非是职业病,不算工伤。

虽然,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对一些并非是工伤的特定情形,规定了按照工伤办理,即“视同工伤”的情形,其中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

但是,当事人虽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但经抢救依然生存,并非是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情形,也不能视同工伤。

驾校教练教学中突发脑溢血,经抢救后虽然生存,但是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按照因病待遇办理,即:

一、医疗费用按照当地医疗保险的规定办理,由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按照当地规定的比例分担;驾校未依法为教练缴纳医疗保险,应当承担医疗保险基金分担部分。

二、当事人已经受伤劳动能力,应当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经鉴定如果完全受伤劳动能力,可以退出劳动岗位,由养老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病残津贴;

如果因为驾校未依法为教练缴纳养老保险费不能办理领取病残津贴,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补偿,具体补偿金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扩展资料:

认定依据

根据我国2011年1月1日实行的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一般包括因工伤亡事故和职业病,以下情形应当被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前提条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是两个必须同时具备的条件,同时还得是“因工作原因”而受到的负伤、致残或者死亡。事故伤害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等类似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是指非工作时间内,具体讲是开工前或收工后的一段时间,譬如上班时间为9点到12点然后又14点到18点结束一天的工作,

但是职工提前在8点30分到岗或者下班后做完收尾工作时间到 18点半等等,均可以认定为“工作时间前后”,但是有一点则特别重要,其目的必须是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比如为启动机器做准备工作,或者关闭机器后收拾与工作有关的机器、工具等。】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必须同时具备,并且必须是在履行本职工作,这里受到的伤害是“非工作原因”,

是来自本单位或者外界的 “暴力、意外等”所致。打比方,有人在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时候蓄意对职工进行打击报复,对其人身进行直接攻击,致使职工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等。】

(四)患职业病的。【即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因工外出期间”含因工出差以及因工临时外出办理业务等,同时必须是在发生事故时正在履行工作职责,即因工作原因外出,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时下落不明。】

(六)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最高院关于工伤认定的司法解释(2014年9月1日起施行)【“上下班途中”指从居住的住所到工作区域之间的必经路途,必要时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

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还应该增加关于非法驾驶的问题,这种问题一般驾驶二轮摩托车居多,对于非法驾驶(无证驾驶的)的,达到交通肇事程度的,不予认定工伤。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这是一条法律上的兜底条款规定,由于工伤事故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不仅需要专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强制性规定,也需其他法律法规做出相应调整,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也应当纳入本条例调整的工伤范畴中。】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是指:

1、职工突发与工作无关的疾病导致死亡。如果是与工作有关的疾病而导致死亡,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工伤。

2、在工作岗位上突发与工作无关并没有导致立即死亡的疾病,但是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为工伤。】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针对转业军人的保护,军人在战斗中或者在履行职责中负伤致残,依据《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之规定,

军人伤残对于经有关部门评残,取得伤残军人证的退伍军人,如果在用人单位旧病复发,视同为工伤。这主要考虑到革命军人为国家利益已经付出代价,为切实保障革命军人的利益而做出这样的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故意犯罪;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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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9-11-15

不属于工伤,按照国际劳工组织和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定义,工伤是指职工因为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危害。驾校教练教学中突发脑溢血,是突发疾病,不算因为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也并非是职业病,不算工伤。

你父亲应按《企业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的规定》来享受病假、病假工资和医疗保险的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你父亲缴纳社保费用,就有责任承担部分医疗费用。你可以到当地劳动仲裁诉讼。

扩展资料

认定范围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我国原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工伤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引起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范围为: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到本单位重大利益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实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救、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军人复原专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性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力的。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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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9-08-13

要看脑出血是自身原因造成还是工作原因造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班时间因工作原因受伤才构成工伤。在上班时间突发疾病48小时内死亡构成工亡。在上班时间突发疾病导致伤残,不能构成工伤。

不过可以从未交社保和未签订劳动合同起诉赔偿:

1、向单位要求赔偿因单位没为你父亲交纳社保导致不能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损失。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没有缴纳、没有足额缴纳、没有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所应承担的责任包括:

(一)赔偿劳动者少得或者未得的失业保险金损失。

(二)承担应当由生育基金支付的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费用。

(三)承担工伤保险费有关的罚款、滞纳金等费用。

(四)承担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的罚款等费用。

(五)赔偿给劳动者造成的其它费用。

2、因为单位的未签订劳动合同等违法行为,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双倍工资(最多11个月)等。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扩展资料:

工伤认定的性质特点:

1、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2、属于行政确认行为。确认的结果有四种:是工伤,非工伤,视同工伤,不视同工伤;

3、属于须申请的行政行为。“不申请,不认定”是工伤认定程序的特点;

4、单位、职工或其近亲属一方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进行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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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9-09-19

不算工伤。

什么是工伤,按照国际劳工组织和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定义,是指职工因为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危害。驾校教练教学中突发脑溢血,是突发疾病,不算因为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也并非是职业病,不算工伤。

虽然,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对一些并非是工伤的特定情形,规定了按照工伤办理,即“视同工伤”的情形,其中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视同工伤”。但是,当事人虽然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但经抢救依然生存,并非是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情形,也不能视同工伤。

驾校教练教学中突发脑溢血,经抢救后虽然生存,但是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按照因病待遇办理,即:

一、医疗费用按照当地医疗保险的规定办理,由医疗保险基金和个人按照当地规定的比例分担;驾校未依法为教练缴纳医疗保险,应当承担医疗保险基金分担部分。

二、当事人已经受伤劳动能力,应当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经鉴定如果完全受伤劳动能力,可以退出劳动岗位,由养老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病残津贴;如果因为驾校未依法为教练缴纳养老保险费不能办理领取病残津贴,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补偿,具体补偿金额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判决。

拓展资料:

1、《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社会保险法》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3、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法释〔2010〕12号

第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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