递交《离职申请书》已四个月了,领导才同意批准,符合劳动法吗?

我在一美资企业工作,因与上司合作不顺利,于2009年3月提交了《离职申请书》,当时因公司有一重要项目由我在负责跟进,上司找我谈了多次并挽留我留下来工作(《离职通知书》一直保存在上司那里),后来本人也同意留下来并工作到现在,但前几天感觉到上司有同意我离职的意向,但上司没有正面提出来。请问:《离职申请书》已有四个月了,现在上司批有效吗?再说,我现在也没有离职的意向了,我怎么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请朋友们帮我想想办法。

离职申请书应当提前一个月提出,也就是说离职申请书提出后一个月,即视为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无需对方同意。
可是过了一个月,你也没有用行动表示你离职,比如离开工作岗位要求办理退工手续等,所以之后的三个月劳动关系视为继续存续。
我个人认为,四个月后批准你离职的效力时受到质疑的,因为离职申请根本不需要对方批准,因此该批准行为本身无意义。但是你提出离职后一个月,对方也没有给你办理相关手续,你也没有履行退工的作为,可以看做双方当事人否定了当时退工的效力,那么劳动关系继续存在,而离职申请已经无效。对方在离职申请无效的情况下,提出批准,对一个无效的申请批准本身是没有任何法律意义的。
因此我认为,你们的劳动法律关系没有解除。你应当主动和用工单位进行沟通。实在不行,以观其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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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06-24
《离职申请书》现在上司批有效,不过,既然现在也没有离职的意向了,赶快收回《离职申请书》就是了,他还没有批下来,即使批下来,你也可以申请撤回并要求恢复工作,单位应该没有问题,视乎不愿意你离开。然而单位坚持同意你离职并解除劳动关系
第2个回答  2009-06-24
我想应该有效你可以参考一下劳动合同法http://www.molss.gov.cn/gb/zt/2008-09/19/content_25407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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