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比较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与《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比较,哪个评残标准条件相对宽松???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前者注重的是劳动能力的影响,后者着重的是身体损伤致残,着重点不同,相对前者比较宽松一些。比如,肋骨骨折,只要存在工伤可以评定为十级伤残,而人体损伤则需要“肋骨骨折6根以上,或者肋骨部分缺失2根以上;肋骨骨折4根以上并后遗2处畸形愈合”,才可以评定为十级伤残。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已经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关于发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现公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统一适用《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2016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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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7-03-03
没有对比的比拟性,两者的侧重点都不同,前者注重的是日后的劳动能力,就业影响,后者是指人体伤害情况,生活影响,理论上来说,劳动能力鉴定机会宽松一点,但是,所有的鉴定都是根据事实的受害情况的前后对比作为依据,如果是劳动能力鉴定为十级的,估计人身侵害伤残等级也会有十级,如果是人身侵害伤残等级是双十级的话,也不意味着劳动能力鉴定可以去到九级,最终影响结果的,只是伤害的程度来判定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20-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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