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收取押金本身就是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机关 劳动部
发文日期 1995年08月04日
效力级别 部门规章/文件
发文字号 劳部发〔1995〕309号
生效日期 1995年08月04日
时效性 现行有效
第24条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应按照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118号)和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4〕256号)的规定,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本人。
你给用人单位说你的依据,让他们退还押金,不然就去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他们。
如果真不给那就去投诉,到时候单位会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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