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的旗的确相当于县,而且旗为内蒙古自治区特有的县级行政区,自治旗行政地位与县相同,旗是仿照满洲的八旗制度在蒙古地区设立旗作为基层行政区,沿用至今。
内蒙古地区的地县级单位,不像其他省市自治区称之为“地区”、“县”等,也不像其他民族自治地方称之为“自治州”、“自治县”,而称为“盟”、“旗”和“自治旗”,这些行政区名称源自清朝时期的“蒙旗制度”。
截至2004年12月31日,内蒙古境内有52个旗,其中3个自治旗,均位于呼伦贝尔市,分别为鄂伦春自治旗、鄂温克族自治旗和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
扩展资料:
盟旗制度从清朝初年形成,一直延续到中华民国时候。1947年,内蒙古自治区成立,民族自决权得以实现。新中国成立以后,党和国家对内蒙古的行政区划进行了重新的调整,虽沿用了原有盟旗名称,但与旧的盟旗制度完全不同,特别是随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行,盟旗成的自己当家作主的行政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