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权在哪个部门登记

如题所述

居住权登记部门为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一般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下属的不动产登记中心。

居住权可以通过合同方式设立,也可以通过遗嘱方式设立或者以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法律文书设立。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之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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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12-07
设立居住权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县级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登记。
房产居住权登记办理流程如下:
1、设立的时间点;
2、发生物权效力的时间;
3、居住权需提供的原因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居住权的原因文件可分次三种;
4、居住权办,居住权办理的一般程序为房屋所有权人和居住权人双方共同提出申请。如以遗嘱方式设立的。
居住权产生后的影响如下:
1、房产交易更加复杂,根据房屋所有权产生的其他权利争议;由于居住权的产生,且居住权的期限往往较长,故在房屋买卖交易中(尤其是二手房买卖),买受人除了要调查交易房屋是否存在抵押权、司法查封之外,还需要调查案涉房屋是否存在居住权。一旦房屋存在居住权,其居住价值基本丧失,进而也影响其转让价值。其次,根据住宅产生的学区上学的权利、落户的权利方面也存在争议。一种争议是学校和户籍登记部门认为居住权人是否具有相应资格,另一种争议是所有权人和居住权人之间就这些权利的归属争议;
2、滥用居住权阻止执行,居住权产生后,不排除有当事人恶意设置居住权,阻止住宅被其他债权人处置。就居住权和债权的权利保护先后关系,可参考现有的租赁权、抵押权和债权之间规定定。对于善意的、设立并登记在先的居住权,应当优先保护;而对于恶意的、设立在后或没有登记的居住权不应优先于一般债权。居住权的争议问题,也将对相关的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产生新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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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2021-11-02
法律分析:当事人设立居住权应当到县级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登记。居住权人的身份没有限制,可以是配偶、子女,甚至还可以是非家庭成员的人。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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