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诉对被告的利弊

反诉对被告的利弊

反诉对被告的利弊具体如下:
1、反诉是在已经提起尚未判决的本诉中,被告针对本案原告,在一审诉讼期间向本诉受理法院提起的诉请。被告是否提起反诉首先判断是否有证据证明基于本诉同一法律关系和事实中,自身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且这种损害是原告本诉事实过程中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并且属于法律规定的可诉事项。具有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印证反诉主张;
2、维权中被告反诉的诉讼权利义务等同于原告,承担由此引起的不利法律后果,例如被驳回反诉、不予受理或承担相应诉讼费用等。
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受理自诉案件的人民法院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关联的犯罪行为,要求人民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诉讼即为反诉。反诉以自诉存在为前提,但反诉本身不是对自诉的答辩,而是一个独立的诉讼。
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
2、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犯罪行为;
3、反诉的案件必须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4、反诉的时间必须是在法院对自诉案件受理之后判决宣告以前;
5、反诉只能由自诉案件中的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反诉案件可以同原来已经提起的自诉案件合并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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