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强制执行之后有哪些程序?多久能封被执行者的房子?我们该怎么走这些程序?

有些语无伦次不知道从哪问起,事情是这样的
我们是原告,2010年9月28日签了调解协议(分三次把钱付清给我们)但是第一次付钱的时间已经过了好几天了,对方也没有任何付钱的意思,打电话也不接。我们律师建议申请强制执行,但是申请强制执行了律师的职责也就做完了,剩下程序的也就要我们自己跑了。现在走到这个程序了,我们掌握可执行的也就是被告的一个房产证,就连身份证号我们也不太清楚。
我想问得是我们申请强制执行了该怎么做才能早点拿到钱。之后我们该怎么样一步步走,现在很盲目,不知道我们该怎么办,希望能有热心的人指点一下
另外我们掌握的那个房子现在抵抻给银行了在。
希望能够详细一些。

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应先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情况,申请人也有义务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法院依法查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可以对被执行人司法拘留,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中止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恢复执行。

法律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第四百八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十日内发出执行通知。
  执行通知中除应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还应通知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
第四百八十四条 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被拘传人进行调查询问,调查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法可能采取拘留措施的,调查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人民法院在本辖区以外采取拘传措施时,可以将被拘传人拘传到当地人民法院,当地人民法院应予协助。
第四百八十五条 人民法院有权查询被执行人的身份信息与财产信息,掌握相关信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
  第四百八十六条 对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非经查封、扣押、冻结不得处分。对银行存款等各类可以直接扣划的财产,人民法院的扣划裁定同时具有冻结的法律效力。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法释[2004]15号),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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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10-19
对方的身份证号码在诉讼过程中,对方会向法院提供,你可以去查阅案卷材料,复印对方的身份证。

申请执行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执行申请书;
2、你们的调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法院出具的生效证明书;
4、你还应当向法院提供对方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

要查封、拍卖对方房产的,一般是要提供担保的。执行总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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