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失独夫妇离婚后一方领养一孩按政策有什么补助?

失去孩子时已经是高龄,无法生育了。

  浙江省出台了《浙江省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政策的意见》,加大生活保障、养老照料、精神慰藉等各方面的帮助。

  首先是经济上的帮助。意见明确,女方年满49周岁未满60周岁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中夫妻一方或双方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的,其扶助金标准由目前的每人每月500元提高到700元;失独家庭依法收养子女的,按户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提高现有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标准,对一、二、三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的扶助金,分别提高到每人每月600元、400元、200元。

  对于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在养老、就医等方面的困难,意见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一方或双方失能、失智等生活不能自理、或70周岁及以上的,如果本人有意愿,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指定公办养老机构予以安排和接收。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中无监护人的孤寡独居对象,经本人同意,由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作为监护人,主要履行该对象入住养老院、医疗手术等监护人职责。

  各级医疗机构开通“绿色通道”,为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住院就医、转诊提供便利条件。

  独生子女死亡的父母亡故后,符合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条件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有关殡葬管理规定为其办理丧葬事宜。

  此外,意见还提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志愿服务相结合等方式,对这些特殊家庭定期走访慰问,加强日常关心照顾,为他们提供生活照料、生产帮扶、精神慰藉和心理援助等社会关怀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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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10-31
可到当地民政部问咨询,他们比一般人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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