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抵押规定的变化实务如何应对操作

如题所述

民法典对抵押规定的变化实务如何应对操作。

1.让与担保。

《民法典》第401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428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重点提示:以前的担保法仅规定了“流押”条款无效,现在则进一步承认了其担保的效力。如果考虑保护债务人/转让方的权利,建议在合同中明确股权的担保性质且禁止该债权人/受让方将该股权继续出让给第三方,否则,一旦第三方是善意的(因为此时工商登记显示的所有权人是债权人),那么债务人的所有权就可能丧失,其只能向债权人行使债权请求权。

2.重要的406条。

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备注:不是优先受偿)。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重点提示:有利于物尽其用,但会给抵押权人监管抵押物或实现抵押权造成困难。

律师团队建议,双方约定。

1)除非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否则,在抵押期间,禁止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

2)倘若抵押人未经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抵押权人有权宣布主债务提前到期、可提前行使抵押权。

3)抵押人应当以转让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同时设置违约责任。

3.约定好实现抵押权的条款。

《民法典》第410条“【抵押权的实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重点提示:上述“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是《民法典》较之《担保法》第五十三条增加的部分。在实务中应充分利用法律留下的约定空间,建议加入“抵押权人有权自行拍卖、变卖的条款”,以便更好的维护客户利益。

可自行参考《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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