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不动产抵押权新规定

民法典不动产抵押权新规定

一、不动产抵押权新规定有哪些
1、不动产抵押权新规定如下:
(1)依法确定不动产抵押范围;
(2)明确记载抵押担保范围;
(3)保障抵押不动产依法转让;
(4)完善不动产登记簿;
(5)更新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
(6)调整不动产登记系统、数据库以及申请书。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三百九十六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确定时的动产优先受偿。
第三百九十七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二、不动产抵押合同生效要件有哪些
不动产抵押合同生效要件如下:
1、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的内容必须确定或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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