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种情况租客突然搬走!房东得依法退押金

如题所述

哪种情况租客突然搬走!房东得依法退押金。

关于押金,出租方和承租方会约定,押金在租约期满时退还;在承租人违约时出租人有权没收押金。

我们先从标准合同条款里找找答案(以下参考政府住建局示范文本):4.1本合同签署后5日内,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月(不超过两个月)租金的押金共计人民币元(大写:元整)。甲方收取乙方押金时,应当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4.2乙方支付的押金并非乙方预付的租金或其他费用,仅是乙方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保证。租赁期限届满或合同解除后5日内,甲方应当在扣除乙方应承担的租金、费用以及违约赔偿金后,将剩余部分无息退还给乙方(如有租金余额一并予以退还)。甲方不得无故扣留乙方押金,拒不退还。

从以上可知,押金就是一种履约保证。保证什么?--房产是不动产,押金保证的就是在租约履行过程中,租客没有损害房子、没有拖欠水电费,以及及时付租金。

案例说法。

原告陈洪诉称:2014年3月10日,李成选(甲方)和卫伟(乙方)签订了《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李成选向卫伟出租位于北京市东城区x大街x号x层x号房屋。租赁期限自2014年3月17日至2016年3月16日,年租金21.6万元,押金为1.8万元。

2015年3月份,经李成选同意,卫伟将上述合同权利义务转移给陈洪。租赁期限届满,双方未续约,陈洪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李成选,但李成选拒绝退还押金,故陈洪起诉至本院,请求判令李成选退还原告房屋押金1.8万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支付自2016年3月17日至押金实际给付之日利息。

被告李成选辩称:陈洪没有履行退租前提前90天的通知义务,造成合同到期后涉案房屋空置一个月无法出租,陈洪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不同意陈洪诉讼请求。李成选反诉要求陈洪赔偿房屋空置损失1.8万元,于原告已付押金进行折抵,押金不再返还;要求陈洪赔偿地板、踢脚线损失3000元并支付拖欠水费50元。

法院认为:本案中,合同第12.1条约定“如乙方退租需提前九十日通知甲方,并配合甲方安排的客户实地考察该房屋”。此处的“退租”应理解为“提前退租”,双方合同因租赁期限届满而终止,不存在提前退租情形,故涉案房屋空置损失与陈洪无关,李成选要求陈洪赔偿一个月房屋空置损失,并在押金中扣除的反诉请求,干法无据。并判令,李成选退还陈洪房屋押金一万六千五百元……。

从案例可知,在无特殊约定的情形下:租客要提前退租,需要提前告知房东;但如果房屋租约是到期自然终止,租客也没表明续租,房东应当对租约到期有预判,应自行提早安排看房事宜;否则,就算后面产生了空置损失,想吞掉押金,也是不被法律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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