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心证主义和证据法定原则的联系和区别

如题所述

自由心证,德文作“freie
Beweiswürdigung”,自由心证是法官作出判决的基础之一。所谓“自由”,是指法官不受诈欺、胁迫或贿赂等非法外力干扰,拥有自主判断的能
力;而所谓“心证”,是指法官斟酌全辩论意旨及调查证据之结果后,依论理及经验法则判断事实之真伪的过程。所以自由心证,并非恣意妄为,而必须依法为之。
与自由心证主义相对的证据原则是法定证据主义,又称为形式证据制度。这种制度以法律规定了证据的证明力,例如:被告在法庭上的自白被认为是“证据之
王”,而证言的可信度方面,男子优越于女子,显贵人优越于普通人,僧侣优越于世俗人。因此,法官无须仰赖自己的学识、经验,仅须依法计算证据的证明力即可
作出判决。

法定证据主义的优点是可避免法官的武断,缺点是有害于人权,这是因为原告会对被告施以拷问,以从其口中取得被认为是“证据之王”的自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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