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法院判处三个月拘役,在看守所服刑,这属于坐过牢吗?

如题所述

刑事处罚是违反刑法,应当受到刑法制裁的简称刑罚。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此外还有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

对于曾经受到过刑事处罚的人,在日后需要从事职业的时候,因自身有“案底”的因素,很多的职业是不可以从事的。列如:法官、人民陪审员、检察官、公务员、律师、辩护人、司法鉴定、公证员、警察、外交人员、村委会成员、拍卖师、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从业人员、保险业特定从业人员、破产管理人、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食品业特定从业人员等等。

同时,对于受过刑罚的人,除了本人以外对其子女、子孙(子女、子孙,均属家庭成员)也会受到一定限制的,例如当兵,凡是受过刑罚的人,他们的子女在报名当兵的时候,政治审核是不会通过的。除了当兵还有在高考中,如果有报考警校的考生,政审也是需要的,任何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他原因直系亲属有判刑等犯罪行为的,那么孩子考警校就不行了。这并不是对于这类人的歧视,只是法律需要一个对人的警示,既然犯了错就要付出相应的代价,这也是因果的必然性。

参考资料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法律)

第三十三条 【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三十五条 【驱逐出境】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

第一千零四十五条第三款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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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1-10-07
通常所说的坐过牢,是指被追究过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都属于被追究过刑事责任。
所以,您的情况,属于坐过牢的。
第2个回答  2021-10-07
被法院判处三个月的拘役,在看守所服刑,这当然是属于坐过牢的,因为本来就被法院判处三个月的拘役,本来就是有罪的,所以当然是属于坐过牢。
第3个回答  2021-10-07

从法律上来讲,应该属于坐牢的,因为即使拘役、在看守所服刑,也属于承担刑事责任,即老百姓所说的做过牢的。

第4个回答  2021-10-07
你好,三个月拘役属于刑事处罚,尽管没有被投监,但通常也被认定为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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