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法院二次续封房产的不正当程序我该怎么办?

某市的中级法院依法将当事人的房产保全查封,又做了一次续封。依照民诉法的规定,做第二次续封应报省高级法院批准,但中级法院没有履行这一程序就直接做出第二次续封的裁定,请问这种裁定生效吗?对法院的过错行为,法院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谢谢!

第2次续封就是第三次查封(首次查封、第1次续封、第2次续封)。第三次查封需要报高院,没有经过批准,法院的查封效力自动消失。假如被执行人趁机转移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将丧失保障。该操心应该是申请执行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十一、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期限届满可以续封一次,续封时应当重新制作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再续封的,应当经过所属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且每次再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查封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继续查封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追答

在这里需要做一下更正:《最高法的通知》是2004年3月1日起施行,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第2次续查封未规定需经高级法院批准。所以我认为法院第二次续封其实还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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