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的中级法院依法将当事人的房产保全查封,又做了一次续封。依照民诉法的规定,做第二次续封应报省高级法院批准,但中级法院没有履行这一程序就直接做出第二次续封的裁定,请问这种裁定生效吗?对法院的过错行为,法院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谢谢!
在这里需要做一下更正:《最高法的通知》是2004年3月1日起施行,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5年1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第2次续查封未规定需经高级法院批准。所以我认为法院第二次续封其实还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