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我方以CFR贸易术语与B国的H公司成交一批消毒碗柜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时间为4月15日前.我方备妥货物,并于4月8日装船完毕,由于遇星期日休息,我公司的业务员未及时向买方发出货运通知,导致买房未能及时办理投保手续,而货物在4月8日晚因发生了火灾被烧毁. 问:货物损失责任由谁承担?为什么?

货物损失由我方承担。1. CFR贸易术语的风险点是到达目的港,而目前显然风险由我方控制。2. 由于我司业务员没有向客户发出通知导致未能及时办理投保。 基于以上2点,所以我方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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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3-11-09
《incoterms 2000》1.弄清术语关于费用和风险的责任划分。CFR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越过船舷(责任点)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并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抵达目的港的正常运费。本案例中损失发生装船后,即损失发生在越过船舷后,按通则卖方不承担风险。2.弄清买卖双方基本义务的划分 CFR卖方义务:签订从指定装运港承运货物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运输合同;在买卖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港口,将货物装上船并支付至目的港的运费;装船后及时通知买方(未履行)虽然未履行,但是请看案例损失发生的时间4月8日装船,4月8日晚发生火灾,大家都知道国与国之间都有时差,即使当天出口方有上班,发出装船通知,等对方收到办理保险,也是来不及的。所以应该根据具体调查是否由船公司承担赔偿。因为即使投保了,也是保险公司先赔偿,然后保险公司再行使代位求偿权,向船公司索赔。所以最终赔偿人是船公司。如果据调查事故原因是属于船公司根据国际惯例(海牙规则,汉堡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而享受免责范围的,船公司将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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