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直系亲属帮当事人签字协议时候有法律效应

情况如下。
母亲,事业单位退休,现在外务工,因私人经济纠纷,被3名债主联名起诉,但因个人问题现在不在本地,或者说不能回来开庭,现具其中一名债主的口头表述:让母亲回来在法院公证签字,这样的话会按照实际情况,每个月扣留退休养老金作为偿还债款,剩下少部分工资做生活补贴,但如如果母亲不回来签字,那就实行退休养老金全部扣除偿还;母亲因不方便回来,是否身为直系亲属儿子的我能够帮母亲签字本协议。
自己的疑点:
按照自己了解的法律,当事人已满18岁,理应说是由自己签字盖章的才有效,法律岂能儿戏,可以让他人代签。
2. 由于母亲都是直接跟债主联系,没有收到法院的电话传票,是否情况不属实,还是敢问一些懂法的人,这样的处理方法是否按照法律的正常情况进行,法理不外乎人情,全部扣除退休养老金全会影响一个人的生活状况。
3. 具体来说,从起诉到判决应该需要一段时间,而感觉母亲刚接到电话没几天,是否不太属实,还是说法院在处理这方面的事情没有按照相关的程序
感谢大家。

1、代签不一定有效力。每个人都是独立的,去公证处也要本人亲自去签名。近亲属可以作为委托代理人在法院的文书上签名,但是需要由本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2、不太可能扣除全部养老金。需保留必要生活费用。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2002年1月30日《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指出,为公平保护债权人和离退休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收入不足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离退休金发放单位或者社会保障机构协助扣划其离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偿还该离退休人员的债务。上述单位或者机构应当予以协助。人民法院在执行时应当为离退休人员留出必要的生活费用。生活费用标准可参照当地的有关标准确定。根据上述两条规定,应当明确,养老金是可以用来清偿债务的。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养老金账户,并为其留出必要的生活费用,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是合理合法的。
  对于本案被执行人提出的社会保险基金不得冻结、扣划的问题,笔者认为被执行人是断章取义,故意混淆视听。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中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是由社会保险机构代参保人员管理,并最终由参保人员享用的公共基金,不属于社会保险机构所有。社会保险机构对该项基金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保障企业退休职工、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属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因此,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偿还社会保险机构及其原下属企业的债务。”从该通知内容看,其相关内容针对的是社会保险基金处于由保险机构代参保人管理的公共基金的状态而言的,不适用于已经发放到投保人个人名下的养老保险金。也就是说,法院无权执行的是处于公共基金状态的养老保险金,而非已经发放到个人名下的养老保险金。该规定与最高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并不冲突。

3、如有有人起诉你,法院会送达起诉书及相关传票。立案后5天内送达,然后被告15天内提交答辩状,再安排开庭,一审审理期限半年。一般实践中,一个案子没有半年完成不了。追问

您的回答我了解了很多,现在我具体已经和本案律师联系上了,具体该案是存在的,具体律师给予的处理方法是:让我去法院领授权书,让后邮寄给母亲签字,授权我全权办理这个案件。您觉得妥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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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5-10-14
你好:1、母亲没有委托儿子,儿子以母亲的名义签署的协议属于无权代理,在母亲追认前没有效力;2、人民法院会判决此案件,当事人申请执行,法院不会执行全部养老金;3、母亲收到开庭通知应当按时出庭,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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