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儒家、法家法律思想的特点及其局限?

如题所述

国家没有持续强盛的,也没有持续衰弱的.治理国家崇尚法律,国家就会强大;治理国家崇尚仁义,国家就会衰弱.
自从有了私有物,人类便有了私心;有了私心,因而产生贪念;有了贪念,才有了劫取他人财物的事情发生.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人类也变的比以往更聪明.所以劫取他人财物的方法方式也就多种多样了,因而衍变出各种乱法行为.而人类的私心也在不断膨胀.我不知道这种私心何时达到顶峰,我只知道在战国时代,人类的私心已然不可能再膨胀了.
对于一个私心极重的人,任何的仁义都不可能使他舍去私心.所以,当一个国家的百姓都有这极重的私心的时候,仁义就不可能会治理好他们了.而这个时候,圣人舍去迂腐的仁义并采取法律来治理国家.利用百姓的自私心来治理百姓.通过奖赏来鼓励他们做该做的事情,通过处罚而禁止他们做不该做的事情.所以百姓虽然贪心,却不敢拿不属于自己的东西.虽然畏惧,却不敢逃避自己所应承担的责任.倘若是用仁义去治理,百姓做错了事,就不会得到应有的处罚.那么百姓就会违背仁义而去拿取本不属于自己的东西也就不会承担本应由自己承担的责任了.
仁义是百姓所喜欢的,却是弱国的根本.百姓喜欢仁义是因为百姓希望所有的人都可以对自己讲仁义.当人越是困苦,越是艰难便越是希望别人都对自己讲仁义.所以在那个年代了,天下最盛行的学术就是儒术.然而国家讲求仁义,百姓就不会讲求仁义.百姓不讲仁义,就会滋生各种霍乱.百姓滋生霍乱,国家却一味的以仁义治理,那么国家不衰弱是不可能的.
法律是百姓所讨厌的,却是强国的根本.百姓讨厌法律,因为法律是制约百姓行为的.国家通过法律,对百姓的行为作出标准,百姓依照法律,从事法律所规定的,远离法律所禁止的.人人依法行事,事事有法可依.那么国家不强大是不可能的.
制定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制止百姓作出乱法的事情.所以怎样处罚可以制止百姓乱法,便制定怎样的处罚条例.制定百姓所畏惧的处罚而废除百姓不畏惧的处罚.百姓畏惧处罚就会守法,百姓守法国家就会安定,国家安定就会富强.可是那些腐儒却一味的贬低刑法而重视仁义.迂腐的认为刑法就是通过严刑峻法来残害百姓,却将法律视为是对于百姓的危害而舍弃它.盲目的盛行仁义.致使百姓不再畏惧乱法而乱法.
孔子奉行仁义周游于列国.于国无益,于民无益.然而天下人都奉其为圣人,并永世尊崇.商君奉行法治实行于秦国.富秦强秦,使秦称霸天下.然而天下人都视其为酷吏,并永世贬损.
法治可以富国强国,而仁义无益于国家民族.史实已证.可国家仍然奉行仁义而贬低法治.我真不明百那是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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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0-11-11
儒家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的内核,也是维护封建君主专制统治的理论基础。儒家思想是由孔子(公元前551-公元前479年,名丘,字仲尼,春秋时期鲁国人)创立,最初指的是司仪,后来逐步发展为以尊卑等级的仁为核心的思想体系,儒家的学说简称儒学,是中国影响最大的流派,也是中国古代的主流意识。儒家学派对中国,东亚乃至全世界都产生过深远的影响。
儒家基本上坚持“亲亲”、“尊尊”的立法原则,维护“礼治”,提倡“德治”,重视“人治”。儒家思想对封建社会的影响很大,被封建统治者长期奉为正统思想。
儒家的“礼治”主义的根本含义为“异”,即使贵贱、尊卑、长幼各有其特殊的行为规范。只有贵贱、尊卑、长幼、亲疏各有其礼,才能达到儒家心目中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夫夫、妇妇的理想社会。国家的治乱,取决于等级秩序的稳定与否。儒家的“礼”也是一种法的形式。它是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如违反了“礼”的规范,就要受到“刑”的惩罚。
儒家的“德治”主义就是主张以道德去感化教育人。儒家认为,无论人性善恶,都可以用道德去感化教育人。这种教化方式,是一种心理上的改造,使人心良善,知道耻辱而无奸邪之心。这是最彻底、根本和积极的办法,断非法律制裁所能办到。
儒家的“人治”主义,就是重视人的特殊化,重视人可能的道德发展,重视人的同情心,把人当作可以变化并可以有很复杂的选择主动性和有伦理天性的“人”来管理统治的思想。从这一角度看,“德治”主义和“人治”主义有很大的联系。“德治”强调教化的程序,而“人治”则偏重德化者本身,是一种贤人政治。由于儒家相信“人格”有绝大的感召力,所以在此基础上便发展为“为政在人”、“有治人,无治法”等极端的“人治”主义。
儒家思想有优点也有弊端。构筑在儒家体系内的国家制度压制任何改革,妨碍由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转变,防止新鲜思想渗入中国的土壤。曾几何时,中国的科技文化发展停滞,社会政治思想衰落,经济驻足不前。19 世纪,中国成了外国帝国主义的囊中猎物,沦落为半殖民地。中国社会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对儒家思想展开全面批判并非偶然。人们呼吁推行深层改革,着手彻底改造国家。资产阶级民主革命领袖孙中山号召彻底甩掉陈旧的意识形态包袱,呼吁将民众从压抑的儒家思想和社会规范中解放出来。

法家法律思想的特点:主张干涉而反对放任;排斥“人治”主义而独任“法治”主义;排斥“礼治”,不承认自然法的存在;主张国家至上,社会团体甚至血缘亲属团体的利益都得服从君主的国家利益;反对徒任“势治”。法家的思想以“唯物论”为出发点,常常注意此时此地的环境,又深信政府万能,而不承认人类个性的神圣。它的政治主张严格的干涉,但干涉须以客观的“物准”为工具。这一“物准”就是被视为“规矩、权衡”的法律,不容许统治者任意的论心定罪。人们只有在法律容许的范围内,才能得到自由和平等。“法治”主义的精神实质就是“物治”,所以又称“法治”主义为“物治主义”。④一方面,是用客观的标准如规矩、权衡、斗量、尺寸等物一样的客观的、人设的、固定不变的法来衡量所有的人;另一方面,是把人当物来治理。也就是把人当成可以用固定的、客观的规矩、尺寸等“物准”去准确无碍地衡量的东西,而不考虑人的特殊能动性。
局限:法家为了统一全国上下的思想,加强中央集权,而实行的限制文化教育的某些措施,对后世产生了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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