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被驳回,但是法院没有下达裁定书而是直接来了新传票应该怎么办?

有一个案子,原告起诉后,我们在开庭前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理由是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后向法官提交了我们的合同关于仲裁的条款。法官的回馈是将此案转至立案庭。过了一段时间法院直接下达了新的传票继续开庭,联系法官法官说管辖权异议被驳回了,但是并没有下达法院裁定书。我们想上诉但是没有裁定书,现在有什么办法?
另:江苏高院有一个司法解释规定:过了答辩期的有仲裁条款的管辖权异议,视为放弃仲裁,法院继续审理。但是仲裁法规定在首次开庭前就可以提出。仲裁法应当是上位法,对于法院的做法现在应该怎么办?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受诉人民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第二条 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由以上可知,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应当用书面形式。你可以跟主审法官说你们没有收到关于管辖权的裁定书,口头通知是违法的!那么法官应该会明白,否则就是程序违法,无效!

1、管辖权系指,某诉讼案件在确定民事法院具有审判权后,决定由哪一个“民事法院”进行审理之权限,故管辖权又被称为“具体的审判权”。而由上述可知,必先有审判权,才有管辖权之问题;若没有审判权,自无庸讨论是否具有管辖权。

2、管辖权(Jurisdiction)是指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权力或权限。法院要对案件具有管辖权,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法院对所涉案件具有“主题管辖权”(Subject Matter Jurisdiction),即法院具有审理该类型的案件的权力,同时,法院还需对案件当事人具有“个人管辖权”(Personal Jurisdiction),即法院具有对诉讼中涉及的当事人作出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裁决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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