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成果在土地复垦和整理中的应用

如题所述

农用地分等定级与评估成果可以直接反映土地复垦和整理的成本与收益,利用该成果可以在进行土地复垦和整理前对土地的复垦和整理进行经济评价,确定如何进行土地复垦和整理工作。这样有力地推动了农用地分等定级与评估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使符合实际和市场经济规律的法律法规得到逐步完善,从而使决策层在解决农村和农业的实际问题时,有法可依,依法办事,更好地体现了公平、公正、合理原则。

1 农用地开发、复垦、整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

(1)相关法律政策。尽管我国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但并不尽完善,操作性较差,漏洞较多。我国相应的法律法规要比澳大利亚、日本等国家落后近三十年,在执行过程中也不能做到令行禁止。当然,法律的完善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地进行探索。

(2)资金保障问题。土地的复垦需要大量资金投入,所需资金因各地的情况不同而各异。以陕西省咸阳市为例,造一亩水浇地的成本一般为2400元(其中包括水利道路等配套设施),这部分资金主要由地方政府负担,但面对日益紧张的财政状况,复垦土地的资金往往难以保证。另外,在造地过程中会出现一个资金缺口时期,即在用地单位的补偿资金还没有到位以前要求先造出同质量同数量的耕地,而这一资金缺口要由当地政府垫付,这对于地方财政来讲无疑是很重的负担。

(3)自然差异。土地复垦工作因自然差异性而具有地域性,以咸阳市为例:南部地区复垦的对象主要是滩涂和废旧的砖瓦厂;在中部地区复垦工作的对象为空心村、地坑院以及坡度小于25度的荒山地带;北部地区的复垦面积较大,一般为基窑、地坑院和荒山。由此也导致了复垦费用和农民复垦积极性方面的差异。

(4)产权问题。很多复垦土地由于原有土地产权的多样性而无法保证复垦投入者获得稳定的经营收益权。如滩涂、废旧的砖瓦厂、空心村、地坑院、基窑和荒山等,都可能由于原单位所有权问题而牵涉产权纠纷。在产权不明晰的情况下,很难调动农民开发复垦土地的积极性。因此,需要法律在产权问题上加以明确,长期不使用的土地要及时收回产权并保证复垦者的实际产权,真正体现“谁开发谁受益”的原则。

2 农用地复垦和整理的经济学分析

土地复垦和耕地后备资源整理,其实质是将现状不满足耕作需要的土地进行某种处理,使之成为能够进行农业耕作的土地的过程。究其经济学上的意义,就是一种投入和产出(收益)的关系。

复垦土地的收益为各年预期收益的折现值,只有土地预期收益的折现值大于复垦成本时,复垦项目在经济上才是可行的,否则应当重新选择复垦项目。设复垦土地需要一次性投入资金C,在复垦的第二年开始投入生产,预计复垦土地在前五年的纯收益分别是R1、R2、R3、R4、R5,且逐年增加,从第六年开始获得稳定的收益R(该收益由定级定产成果反映),设土地还原利率为i,则从复垦土地可获得的总收益为:

土地资源监测调查工程论文集[2]

当∏>C时,该复垦项目在经济上才是可行的。反之,当∏<C时,复垦工程在经济上的净收益为负,这种情况下的复垦行为难以形成良性的经济循环,无法长期维持下去。

3 农用地分等定级与估价成果在土地复垦和整理中的应用

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是对农用土地的地貌条件、土壤条件、农田设施条件等方面进行分类总结,它可以起到反映土地复垦和整理的成本与收益等作用。

3.1 利用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可以明确土地复垦和整理所需的成本费用

《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占用农业用地必须先补后占,占补平衡,在质量上和数量上实现耕地数量的稳定。因此从理论上讲复垦成本的高低与占用土地的产量级别有关,即在同样的自然条件下,复垦土地的质量要求越高,投入的就越多,造地成本也就越高。由于各地具体情况的差异很大,《土地管理法》与《土地复垦规定》中并没有明确说明复垦后或者整理后的土地应该具备的具体条件,而只是给出了一个总的原则:“复垦标准由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确定”。这样利用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规定的条件对破坏土地或者未利用土地进行复垦和整理,就可以方便地确定进行复垦或者整理所需的工作量,结合当地的人工费、机械费用标准进行成本的测算。但在实践中以占用土地的等级和产量来确定复垦土地的目标质量和造地成本,操作性不是很强,因为复垦土地的等级和产量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和自然力的作用过程逐渐变化,而且通常情况下新造复垦土地的产量在短期内与被占土地的产量是无法相比的。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基层土地管理部门往往实施的是造出与复垦当地普通质量的耕地相等的标准。但这样就可能在被占和复垦的土地中产生收益的差距,我们应当以收益作为最终的评价结果,就是说如果复垦后的土地等级较低,就应该增大复垦面积以达到收益相同的目标。

3.2 利用土地分等定级成果可以明确土地复垦和整理的直接产出(收益)

如前所述,一项经济行为之所以能够进行,其收益应当大于成本。但是对破坏后土地进行复垦和对未利用土地进行整理的投入往往大于土地在短期内的直接产出。对于复垦土地的成本大于预计收益折现值的情况,可以通过明确复垦土地的经营权和收益权来鼓励和带动社会上其他有能力参与复垦工作的人的积极性,对于参与复垦的人员给予税收等方面的优惠,将政策性的复垦计划和社会中其他复垦参与者的复垦行为结合起来,做到占用者支付一部分、未来的复垦土地经营者和受益者支付一部分。当这两部分资金总和仍不足以满足复垦要求时,这个资金缺口就需要由地方财政进行补贴。当然,如果此缺口过大,那么该土地就属于目前不适合复垦或整理的土地。

利用土地分等定级成果可以预先测定此缺口的大小。设预计需复垦一块S亩的土地,造地成本为C,而占地单位为此支付的耕地复垦费用为C1,预计这块地的产出净收益折现值为V,经营者要求的利润率为i,则当C1+V÷(1+i)<C时,政府部门就必须动用其他的资金来源以保证复垦计划的顺利实施。

3.3 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在复垦和整理的法律规定中的应用

依据目前的《土地管理法》规定,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在复垦中,“占一补一”的政策过于死板,复垦土地必须“大小质量都相同”,此项政策如何操作是个问题,绝对的讲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块土地,大小相同都不容易做到,质量就更难了,所以说这一条的可操作性较差。建议将“占一补一,占补平衡”解释为:用土地评级后的土地级别做比较,计算平均差价,实行“多退少补”的政策,或以“用面积换质量”的方法进行操作。

3.4 成果在土地复垦和整理中的应用举例———以陕西省咸阳市农用地复垦和理方案为例

3.4.1 制定方案的依据

土地分等定级成果;《耕地复垦规定》;咸阳市土地开发、复垦和整理案例。

3.4.2 确定标准的具体方法

土地资源监测调查工程论文集[2]

复垦土地收益损失补偿=(平均复垦土地产量×粮食单价-投入的成本)×5……(补偿年限为五年的情况)

咸阳市三原县某村将某块农用地共2亩转作建设用地,而根据分等定级成果可知被占耕地属于旱地中的三等5级地,每年产量为350~380千克。而在当地建造一亩同等水平的地需要2400元,因此建设单位应缴纳复垦和整理费共2400×2=4800元,在没有其他的土地经营者介入的时候,新建复垦土地未来的使用权单位不变,对土地的原有单位来说,复垦费还应包括对未来土地收益减少的补偿部分,假定复垦后的土地在五年内每年的平均产量只有原来的一半,则建设单位还应支付未来五年中的收益损失部分。

即:

土地资源监测调查工程论文集[2]

总的复垦赔偿费用为

土地资源监测调查工程论文集[2]

3.4.3 咸阳市土地复垦和整理方案可行性分析

利用土地分等定级成果可以在进行土地复垦和整理前对土地复垦和整理进行经济评价,确定如何进行土地复垦和整理工作。

在进行土地复垦工作之前,应当按照土地分等定级成果,结合当地土地现状,确定一个相对合理的开发、复垦或整理的标准,按照此标准,估算成本费用,同时按照该等级土地的定产成果预测土地开发、复垦和整理后的直接收益。如果成本与直接收益之间产生较大的缺口,就需要会同政府财政部门重新确定开发、复垦和整理标准。

《耕地复垦规定》中第四条:“土地复垦,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但是,如果破坏土地的单位无能力进行土地复垦,可以通过缴纳土地开垦费的方式解决土地复垦成本来源的问题。土地开发费的计算标准应该充分考虑到被占用耕地的等级和复垦耕地的造地成本。对于复垦土地费用的收取应根据各地的具体情况制定一个合理的标准。过高的费用会增加用地单位的成本,不利于本地企业的竞争,同时还会影响到对外部资金的吸引力。而过低的耕地开发费用不足以完成开垦任务,也难以完成耕地保护的任务,地方复垦资金的长期短缺势必加重日益紧张的财政负担。

土地分等定级成果在土地开发、复垦和整理中的应用应着重于对土地复垦和整理工作中的收益和成本的比较评价中,结合社会中的土地开发、复垦和整理力量走政府扶持的市场道路,做到开发、复垦和整理资金由占用单位、复垦土地的经营者和使用者以及地方政府适度的分摊,形成良性的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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