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题所述
1951年的房产证就证件本身而言已经失效,如果所证实的房产并没有新的业主持有的《不动产产权证》的,1951年土改时的房屋产权证的,但如果房屋的使用人一直是本人或继承人,该房屋产权证可以证明房屋的归属,可以作为换领新《不动产产权证》的依据。
如果房屋的使用人不是本人或继承人,别人又已经登记产权,1951年土改时的房屋产权证就没有什么意义。就是通过司法诉讼的,也是过了20年法定追溯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