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2005年的小区最早由开发商指定的前期物业公司A负责物业管理,后来物业公司A突然消失,物业公司B进驻一年多。现在小区的原物业公司B也退出半年了。最近物业公司B起诉业主不交物业费。在起诉材料中,发现作为重要证据的业委会与物业公司B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有些问题。主要是业委会于2005年成立,任期满后因为开发商指定的前期物业公司A的阻挠,所以从此以后没有再召开业主大会改选。按理在物业公司A消失,物业公司B进驻的时候,应该召开业主大会决定是否批准物业公司B的进驻。但是印象中并没有开这样的业主大会(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这点,只是记忆中没有开过),请问在这样的情况下,能否以业委会与物业公司B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非法为由提起反诉?
谢谢。
这个官司跟前期物业已无关系了。前期物业不告而别后,业委会(已过任期,公章在原业委会成员手中)与前物业公司B签的物业服务协议,让物业公司B进驻本小区。
1、我怀疑业委会在05年之后就没有改选过,但因为我长时间不住在本小区,所以没有直接证据。
2、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变更物业公司这样的重大事项,应该由业主大会通过。但是我印象中在物业公司B进驻前,并没有召开业主大会决定是否聘用物业公司B。即使有召开,肯定也是非常不规范。这个我同样没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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