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9条

如题所述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试用期是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按照法律规定由双方约定的一个供双方互相了解、互相考察的期间。对用人单位而言,试用期内可以进一步考察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对劳动者而言,试用期可以考察用人单位的管理水平、发展前景。通过试用期的双向选择,能够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减少人力资源成本的内耗。这条的适用条件是在试用期结束之前告知试用不符合的结果。
      “从张某自己提交的音频资料也可以看出张某甚至在入职报到之前就已经在准备日后诉讼的材料,很难想像一心只从自己利益出发的劳动者在加入一个单位后能够很好遵守规章制度完成工作任务,这从张某与单位工作人员处理与己有关的事务时偷录偷拍的行为也可见精力在工作之外用得过多。”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这里的规章制度,包括用人单位已经制定、公布的,还包括履行职务应该知道和掌握的基本准则。比如员工在上班时间打架的,基本会被法院认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认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效力,需考察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是否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另外,还要结合劳动者的违纪行为在规章制度中是否有明确规定、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违纪行为的规定是否公平合理等因素,严格审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企业规章制度中约定“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认定为解除违法。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从严格适用此规定来讲,重大损害需要在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中明确,或者由法官根据自由心证来认定,例如私自收款。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从事兼职”系形式要件,“对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才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实质要件。这里不排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得兼职,那么一旦兼职就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下班跑滴滴算不算呢?
      对于双重劳动有关系,这也可以看出国家是一种不提倡但也不禁止的态度。一方面,劳动关系具有人身依附性,还有缴纳社保等原因,双重关系会带来劳动力市场的管理混乱。另一方面,这毕竟是客观存在的现象,尤其是非全日制用工或者灵活就业的大量存在。有工作就会有一份收入,也不宜限制。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从传统民法理论来讲,合同无效就自始不存在约束力,即不存在解除的问题。《劳动合同法》既然这样规定了,就这样办吧。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反诚信原则,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个人履历等与订立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构成欺诈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个不用解释,分享一个文件:《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二十八)规定:“职工、个体参保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以及服刑、劳教期间,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算缴费年限,但个人账户予以保留,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计息;被通缉或在押后案件撤销或无罪释放的,可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被判有期徒刑缓刑期间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和职工应继续缴费,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个体参保人员被判有期徒刑缓刑期间,个人应继续缴费,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