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种权人有何义务?

如题所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品种权人负有下列义务:

(1)提供有关资料和繁殖材料。品种权的申请人向植物新品种保护审批机关提交符合规定的全套申请材料是获得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首要条件。除文字材料外,品种权申请人还应当按植物新品种保护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供申请保护品种的繁殖材料,用于申请品种的审查和检测。

(2)缴纳有关费用。品种权是一种财产权,当事人通过申请品种权保护以期获得更大的利益。审批机关不以盈利为目的而向当事人收取一定的费用,主要是为了补偿品种保护实际发生的费用,减轻国家的负担,同时也能够防止当事人滥用品种保护,妨碍科技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

品种保护所要缴纳的费用主要包括申请费、审查费、测试费和年费。

(3)实施品种权。品种权的实施既是品种权人的权利,也是一项义务要求。品种权保护的目的还是为了鼓励品种权人实施该植物新品种,促进生产的发展。如果权利人依靠垄断阻碍该品种权的实施,可能导致妨碍科学的进步和社会公共利益,反而违背了品种权保护的宗旨。因此,在赋予品种权人实施排他性的品种权的同时,也要求品种权人必须履行实施该品种权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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