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外派非洲不去,现可能被辞退,有无赔偿金??

2008年7月我进入该公司工作,2009年时候,公司补签了合同,3年期的,合同期间为2008年7月-2011年7月,现在因公司外派非洲,之前我是答应了,但最近因母亲出了点事情,没法去了,公司要求我做出书面解释,并准备辞退我,请问我是否能拿到赔偿金?我们公司国庆中秋有1800的过节费,企业直到今天(2010年9月2日)还没正式书面通知我辞退,能否拿到过节费呢?麻烦知道的指导下,最好有法律依据,谢谢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8-09-22
应该有。
公司外派非洲,是否符合劳动合同的约定?我估计你原来签的合同里关于工作地点的约定不会是非洲。现在公司的行为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必须双方同意,你有权拒绝。现在公司可能辞退你,要看辞退的理由,如果仅仅因为你不服从外派非洲的安排而辞退,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计算依据是按照入职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超过半年不满一年也算一个月,不到半年算半个月。这里说的工资是你离职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平均数,包括奖金、补贴等,而且不扣社保和个税。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第2个回答  2010-09-03
如果公司辞退你 你会有赔偿金
如果答案对您有帮助、盼采纳为最佳答案。
第3个回答  2010-09-03
要看劳动合同上有没有约定工作地点。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6-07-29
1、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需要外派的,或者涉及到次行为严重违反公司纪律的是无赔偿金的。
2、在劳动合同中无约定需要外派,或者已经约定工作地点的,是有经济性补偿(赔偿金)的,经济性补偿按照每工作一年一个月的工资计算。员工无过错被辞退是需要单位支付双倍经济性补偿的。
3、《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