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疫情期间工资发放标准

如题所述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因受疫情影响(企业可要求其提供相应证据),延迟复工后仍未能及时返工的职工,按如下情形:企业安排职工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职工未返工时间较长的,该期间的工资发放由企业和职工协商处理。疫区返青员工,企业要求其隔离的,可以安排其远程办公或安排其年休假;若员工不同意隔离,企业可以请求相关部门对其进行强制隔离。隔离期间,企业应当正常发放需隔离职工工资。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1月31日至2月2日,为休息日,共3天。休息日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3天。2月3日至2月9日,为迟延复工日,共7天。迟延复工日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5天;期间休息日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2天。
拓展资料:病假工资和疾病救济费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最高不超过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条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劳动者本人患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法律依据:青岛市企业工资支付规定》
第二十条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6个月的,由用人单位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
(一)(二)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超过6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
(三)超过医疗期,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能力鉴定的,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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