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荒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包括荒地、荒坡、荒沙、荒草、荒水等。
为加强管理,促进农村“四荒”资源治理开发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23号),制定《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管理办法》。
该《办法》于1998年12月15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以水保〔1998〕546号印发。
现已废止《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管理办法》(1998年12月15日水利部水保〔1998〕546号发布)。
扩展资料:
《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受让者在协议书(合同)生效后,开始治理开发活动,在治理开发“四荒”资源过程中具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在协议书(合同)规定范围内,有治理开发和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对“四荒”资源治理开发后新增成果和财产的所有权,可依法进行继承、转让、抵押等;
(三)享受经各级政府和部门制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四)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和破坏原有水土保持设施;
(五)不得将“四荒”资源改作非农用途,严禁在坡度大于二十五度(或当地根据《水土保持法实施办法》规定的小于二十五度的禁垦坡度)的陡坡地上开荒种植农作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管理办法》
四荒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包括荒地、荒坡、荒沙、荒草、荒水等。
为加强管理,促进农村“四荒”资源治理开发工作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23号),制定《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管理办法》。
该《办法》于1998年12月15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以水保〔1998〕546号印发。
现已废止《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管理办法》(1998年12月15日水利部水保〔1998〕546号发布)。
扩展资料:
2017年以来,山东省成武县苟村集镇高庄村贫困户宋海灯,在镇扶贫部门的指导和金融部门的帮扶下,在自家荒废多年的老宅基地上建起了平菇生产棚,一季下来纯收入达1.6万元。
离高庄村不远的祝楼村,则在村头荒地上建起了海带加工厂,2017年加工了600多吨,村里30多人在家门口端上了饭碗,村集体每年也有了4万元的稳定收入。
据介绍,成武县在推进脱贫攻坚进程中,围绕盘活农村闲置资源,出台了部门指导、财政帮扶、金融支持等举措,引导农民开发荒坑、荒水、荒宅、荒林等“四荒”地,盘活旧校舍、旧厂房、旧公屋、旧设施等“四旧”资源,使沉睡的资源醒过来。
目前,成武县已盘活“四荒”地2378亩、“四旧”资源656处,助力3600多贫困户增收致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管理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令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山东成武县盘活“四荒”“四旧”助力脱贫攻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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