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日我方收到美商的电传表示接受,但提出必须降价5%。当我方正在研究如何答复时,由于该商品的国际市场发生对美商有利的变化,于是该商又在11月7日来电传表示无条件接受我方11月1日的发盘。我方未予置理,而是于11月9日把该批货物卖给另一美商B,随后,双方就合同是否成立产生了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