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出口企业根据某法商询盘,发盘销售某货物,限对方5日内复到有效。法商于4日发电报表示接受。由于电报局投递延误,该电报通知于6日上午始送达我公司。此时,我方鉴于市价上涨,当即回电拒绝。但法商认为接受通知迟到不是他的责任,坚持合同有效成立,而我方则不同意达成交易,于是诉讼法院。你认为法官应如何判决?又如我方在接电后未予拒绝,法官应如何判决?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