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出口企业根据某法商询盘,发盘销售某货物,限对方5日内复到有效。法商于4日发电报表示接受。

我出口企业根据某法商询盘,发盘销售某货物,限对方5日内复到有效。法商于4日发电报表示接受。由于电报局投递延误,该电报通知于6日上午始送达我公司。此时,我方鉴于市价上涨,当即回电拒绝。但法商认为接受通知迟到不是他的责任,坚持合同有效成立,而我方则不同意达成交易,于是诉讼法院。你认为法官应如何判决?又如我方在接电后未予拒绝,法官应如何判决?说明理由。

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7-12-16
(1)我国与法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双方对此均未排除或保留,故本案适用《公约》;(2)《公约》第21条第2款规定,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书面文件显示,依照当时寄发情况,只要传递正常,它本来是能够及时送达发盘人的,则此项逾期接受应当有效,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盘人,认为其发盘因逾期接受而失效。据此,我方在接到该项逾期接受时,立即回电拒绝,应认为合同未达成。但如我方在接电后未予拒绝,则应认为合同有效成立。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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