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三要件与四要件的比较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1.说明某种犯罪危害了什么样利益的要件,在 刑法 学中称之为犯罪客体。犯罪总是侵害了一定利益的。 故意杀人罪 侵害了人的生命权, 故意伤害罪 侵害了人的健康权, 盗窃罪 侵害了公私财物所有权,等等,诸如此类。犯罪所侵害的利益实质都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因此,犯罪客体就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而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在刑法中,不侵害任何社会关系的犯罪是不存在的,因此,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要件。 2.说明犯罪是在什么样的客观条件下,用什么样的行为,使客体受到什么样危害的要件,在刑法学中称之为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首先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危害行为,没有危害行为,就没有构成犯罪的前提。其次,是指危害行为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不管具体的犯罪行为表现形式如何复杂或具体的危害结果表现形式如何,他们都是 犯罪构成 的不可缺少的因素。 3.说明犯罪是由什么样的人所实施的要件,在刑法学上称之为犯罪主体。在司法实践中,各种具体犯罪的主体情况尽管千差万别,但作为自然人犯罪,其共同之处都必须是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单位犯罪 ,也应具备一定的主体资格。 4.说明犯罪主体实施犯罪时主观心理状态的要件,刑法学上称之为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包括两种形式,即故意和过失。每种犯罪都必须具有一定形式的主观要件,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和过失,则不构成犯罪。 犯罪构成四要件在犯罪行为认定上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可以认为犯罪事实的构成都包含在四个要件中,通过对四个犯罪构成要件的分析与研判,是可以合理的认定犯罪事实和犯罪行为的,在司法实践中,司法判决的结果与应当由犯罪四要件来认定。
法律客观
在此改用三阶层理论进行分析,首先进行构成要件的分析,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所确定的机动车及非机动车的范围,超标电动车并不在机动车的范围内,即使其有可能成为行政法上的处罚对象,正如西田典之教授所说“某行为即便在其他法律领域属于违法,但并不能因此而直接认定其在刑法上也是违法行为”,因此也就不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即不符合构成要件该当性,进而也就无需探讨违法性及有责性。这一过程为客观到主观的归责形式。
由此可见,在四要件的犯罪论体系中,客观与主观之间由于未形成严格的位阶关系,通常情况下,是客观在前,主观在后这样的顺序,但在某些特殊案件中,尤其是在定罪思维的主导下,容易出现主观先于客观的情况,但在三阶层的犯罪论体系中,客观先于主观,这是其内在逻辑的必然要求,判断顺序不可更改。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