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五款中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指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五款中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具体指哪些?如果续签合同时,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企业将原劳动合同中的期限由一年改为三年,这种情况属不属于提高劳动条件?如果员工不同意签三年,只同意签一年,企业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企业需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五款中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指的是约定的劳动报酬、约定的岗位、约定的其他福利待遇等。

 

  劳动合同期限的变更不算提高或降低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以此为由拒绝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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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推荐于2019-03-14
关于此问题有一定争议,本人认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详见下案例与分析:
2008年第十一期《中国劳动》登载了陈伟忠先生一篇题为《劳动合同的续订期限是否要协商一致》的案例分析文章。该案例大意为:陈某与公司签订了1年期劳动合同,到期日为2008年8月25日。合同期满前,公司提前1个半月向陈某提出:公司不降低原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仅劳动合同期限由1年改为3年。同时表示;不认可上述条件的视作本人拒签合同。陈某按时表示,同意续订合同,期限仍为1年。8月25日公司终止了与陈某的劳动合同,并以陈某不愿续订合同为由,拒付经济补偿金。陈某不服申请仲裁。

经一番分析后陈先生认为:在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劳动合同期限从原1年改为3年,“应当视为公司提高了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应当服从。”

不久,李云龙先生在2009年第五期《中国劳动》上就该案例发表了《劳动合同的续订期限不应由用人单位说了算》的商榷文章。该文认为,“劳动合同内容包括实现劳动过程的权利、义务两个方面。而《劳动合同法》所指的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应当理解为劳动者权利方面的条件,而不应当包括义务方面的条件。”

陈文简单地将劳动合同期限的延长等同于约定条件的提高,显然无法成立。劳动合同的期限,是双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时间。它与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容易判断约定条件高低的内容不同。期限长一些,对一部分劳动者可能有利,而对另一些则可能不利。法律倡导建立长期稳定劳动关系不能理解为期限愈长对劳动者就愈有利。类似的还有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中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和工作时间制度。一般认为,技术工种优于熟练工种,但若对一位半文盲又无相应资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提出将其工作内容由熟练工种改为技术工种,能说是提高了约定条件吗?标准工时制与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那个高那个低又依什么标准判定?

李文关于续订期限应由双方协商确定的观点是正确的。但文中将期限认定为劳动者义务方面的条件却值得研究。说劳动合同期限的延长就是劳动者义务的增加,显然过于片面。因为它同时也是劳动者享受劳动报酬、社会保险权利的增加,是就业权保障的增加。此外,李文在引述《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五项规定后指出:“由此可以看出,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是其提出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和法定义务。否则,无权提出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这一推断也是不能成立的。《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五项之规定,调整的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以及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两种法定例外情况,并无涉及续订的前提条件。劳动合同的续订,是原劳动合同效力的延长。如果双方均同意续订,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的改变实质上是合同内容的变更,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第35条的规定。例如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或者劳动者年龄、身体健康、家庭负担等因素的重大变化,在提出续订劳动合同要约时,提出调整劳动者工种、岗位,并按岗变薪变原则降低(当然以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前提)与劳动者原约定劳动报酬的要约,经劳动者同意后续订了劳动合同的,就肯定不能因为所谓的“用人单位无权提出”而否认该续订行为的有效性。

该案例的处理其实并不难。按《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有两种情况,一是用人单位维持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一是用人单位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两者是并列关系,可以任选其一。由于双方对期限延长是否属于提高约定条件的看法不一致,现陈某同意维持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那就不符合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况。所以应当认定本案例属于劳动者同意续订原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拒绝,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总之,关于续订时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是否提高的判定,如双方意见不一致时,应回归协商确定的原则。协商不成时,应按维持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来要求和掌握。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12-15
劳动合同法所指的“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是指在劳动者的待遇方面维持或提高,至少为不是对劳动者不利的条件。现在单位提出续签三年合同,而劳动者认为三年过长不愿签订,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合同不续签,那么同样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假如这种情况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那么用人单位随便可以说和劳动者签订30年合同,一般劳动者不会愿意签这么长时间,那么是否用人单位就可以免除支付经济补偿金呢,显然不是的,这是不合理的,不是立法的本意。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10-10-10
"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具体指: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动议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具体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法》

第4个回答  2010-10-12
续签合同需要双方协商一致。

如果单位维持原待遇不变,只是把合同期限规定为3年,你以这个为理由拒签,是得不到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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